海南自贸港发布“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
- 2025-07-29 10: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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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樊欢迪记者黎灵希)7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日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廖岷介绍了封关后货物税收政策的主要安排: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一线”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的货物,可免征进口税收;“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岛内享惠主体之间可在免进口税收条件下进行流通;对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生产的货物,在加工增值达到或者超过30%时,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享惠主体具体有哪些?《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满足未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未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个条件的,可以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如何申请?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规定条件的主体可自愿申报享惠主体资格,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管理办法》规定,享惠主体名单通过“单一窗口”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智慧监管平台,相关部门可通过“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结果。认定的享惠主体,可依照相关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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